主机房:主要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的建筑空间,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存储机房等功能区域。
支持区:支持并保障完成信息处理过程和必要的技术作业场所,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不间断电源系统室、电池室、空调机房、动力站房、消防设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
辅助区:用于电子信息设备和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运行监控和管理的场所,包括进线间、测试机房、监控中心、备件库、打印室、维修室等。
行政管理区: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客户对托管设备进行管理的场所,包括工作人员办公室、门厅、值班室、盥洗室、更衣间和用户工作室等。
机房分级标准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174-2008规定: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由于场地设备故障导致网络运行中断在经济和社会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划分为A 、B 、C三级。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 **为容错型,在系统需要运行期间,其场地设备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维护和检修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1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容错系统是具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相同配置的系统,在同一时刻,至少有两套系统在工作,每套系统是(N+M,M=O~N)结构。按容错系统配置的场地设备,至少能经受住一次严重的突发设备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事件而不影响系统的运行。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B级。B级为冗余型,在系统需要运行期间,其场地设备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网络系统运行中断。
1 网络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2 网络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不属于**或B级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为C级。C级为基本型,在场地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应保证网络系统运行不中断。
供配电系统
1、供配电系统应为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扩展性预留备用容量。
2、户外供电线路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设。当户外供电线路采用具有金属外护套的电缆时,在电缆进出建筑物处应将金属外护套接地。
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由专用配电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低压配电系统不应采用TN-C系统,而应采用TN-S系统。
5、电子信息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确定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时应留有余量。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可按下式计算:E≥1.2P
E――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不包括备份不间断电源系统设备
P――电子信息设备的计算负荷
6、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动力设备与电子信息设备的不间断电源系统应由不同回路配电。
7、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采用专用配电箱(柜),专用配电箱(柜)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
8、电子信息设备专用配电箱(柜)宜配备浪涌保护器、电源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应提供远程通信接口。当输出端中性线与PE线之间的电位差不能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使用要求时,宜配备隔离变压器。
9、**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配置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当市电发生故障时,后备柴油发电机应能承担全部负荷的需要。
10、后备柴油发电机的容量应包括不间断电源系统、空调和制冷设备的基本容量及应急照明和关系到生命安全的需要的负荷容量。
11、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应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动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检修时,不应影响电源的切换。
12、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铜芯电缆,电缆应沿线槽、桥架或局部穿管敷设;当配电电缆线槽(桥架)与通信缆线线槽(桥架)并列或交叉敷设时,配电电缆线槽(桥架)应敷设在通信缆线线槽(桥架)的下方。活动地板下作为空调静压箱时,电缆线槽(桥架)的布置不应阻断气流通路。
13、配电线路的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单相负荷应均匀分配在三相线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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